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情况而定。若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若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举例来说,如果一位退休人员返聘后,与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每月有固定工资,且和其他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福利、培训等待遇,那么其每月取得的收入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若退休返聘人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满足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取得的收入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取决于其与单位的雇佣关系是否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