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以上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在不同鉴定标准下可能评定为十级或九级伤残,也可能不构成伤残。
在人身损害鉴定中,常用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面分别说明。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依据此标准,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也就是说,单纯的4根肋骨骨折通常不构成伤残,但如果有4根以上肋骨骨折且存在2处畸形愈合的情况,则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此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根据该标准,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应评定为十级伤残;如果是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可评定为九级伤残。所以,一般情况下4根以上肋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为十级;若出现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导致胸廓畸形的严重情况,则可达到九级伤残标准。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最终的伤残等级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详细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以及对伤者的实际检查情况等综合判断得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