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有特殊规定。
首先来看普通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在其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在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时,甲、乙、丙三人都有义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后可按内部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有限合伙人只需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比如A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万元加入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债务超出企业财产时,A最多承担10万元的债务。
还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某律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律师甲在执业中因重大过失导致律所产生债务,甲要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所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