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性方面,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受理至出具鉴定书一般为45日。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起1年内提出。超过时效虽不绝对不能鉴定,但维权会受影响。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申请时效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里的1年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后果发生时起算,如果损害后果在多年后才发现,自发现之日起计算1年时效。
2、鉴定过程时效
上述提到的5日、10日、45日等时间规定,是为了保证鉴定工作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医疗事故争议能得到及时处理。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应步骤,可能会影响整个鉴定程序的推进。

超过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性仍然可以进行鉴定,但会面临诸多困难和不利影响。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没有绝对禁止超过时效后的鉴定申请,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因素会使得鉴定和后续维权变得复杂。
1、证据方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可能会丢失、损坏或者难以获取。医疗机构对病历等资料的保存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期限可能无法完整提供。而且一些物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保证其原始状态,这会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责任认定方面
时间过长会导致一些关键的医护人员可能离职、退休或者记忆模糊,难以准确回忆当时的医疗过程和细节。这对于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增加了难度,使得责任认定变得复杂。
3、法律程序方面
超过时效后,患者在法律程序上可能会面临对方以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的情况。法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可能会对超过时效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其支持患者诉求的可能性会降低。
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性的起算点确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
1、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后果时起算
“知道”是指患者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并且知道这种损害与医疗行为可能有关。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明显的并发症,经医生告知与手术操作有关,此时就应当开始计算时效。“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患者实际上可能没有意识到损害与医疗行为的关联,但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和社会经验,其应当能够意识到。比如,患者在接受某种治疗后,出现了该治疗常见的不良反应,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好转,此时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
2、特殊情况的起算
对于一些潜伏性的疾病或者损害后果在较长时间后才显现的情况,起算点从损害后果被发现之日起计算。例如,某些药物的副作用可能在用药后数年才表现出来,那么从患者发现这些副作用时开始计算1年的申请时效。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处于持续的医疗状态,时效的起算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一般会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结束时间以及损害后果的明显程度等因素。
了解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性的相关规定对于患者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会遇到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性中断、时效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等问题。如果您在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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