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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资料时间规定

2025-10-21 13: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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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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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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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机构需在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的通知及病历资料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提交资料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对于患者一方而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是患者启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的重要时间节点,1年的时间限制属于时效规定,督促患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而对于医疗机构,当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会将申请书复印件送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及病历资料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这些材料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至关重要,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明确双方提交资料的时间规定,有助于保障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有利于及时、公正地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资料时间规定(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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