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的伤情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打架事件的责任划分来确定由谁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则可能按责任比例分担;若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则由该方承担全部鉴定费用。
在打架事件中,伤情鉴定是确定伤害程度和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谁申请伤情鉴定,就由谁先支付鉴定费用。这是因为在鉴定结果尚未明确之前,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所以需要申请方先行垫付。
如果经过调查和责任认定,确定是一方的过错导致打架事件发生,另一方无责任,那么鉴定费用通常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例如,一方无故挑起事端并殴打另一方,经鉴定另一方受伤,此时过错方不仅要承担对方的医疗费用,还需承担伤情鉴定费用。
要是双方在打架过程中都存在过错,都有一定的责任,那么鉴定费用可能会按照双方责任的比例来分担。比如,双方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经判定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6:4,那么伤情鉴定费用也可能按照这个比例由双方分别承担。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打架事件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伤情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公安机关的职责,相关鉴定费用属于办案成本的一部分。
打架的伤情鉴定费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责任划分来确定。在实际处理中,当事人应保留好鉴定费用的相关票据,以便在责任认定后进行费用的结算和承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