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买到临期食品,若商家不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商家无需进行赔偿。但如果商家将临期食品按照正常保质期食品售卖、故意隐瞒临期情况等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首先要明确临期食品本身是可以合法销售的。临期食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只要在保质期内,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商家是可以正常销售临期食品的,不过通常需要作出明确的提示。
若商家正常销售临期食品,且已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临期食品,这种情况下商家没有过错,不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如未明确告知临期情况,将临期食品当作正常保质期食品售卖,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在遇到商家欺诈销售临期食品的情况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购物小票、食品包装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