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依据、责任承担方式、出资方式、决策机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区别。
在设立依据上,合伙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入伙、退伙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公司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
责任承担方式是两者的重要区别。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方式也有所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决策机制方面,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税收政策上,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