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定义、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区别。承租人是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享有租赁房屋使用权并承担相关租金支付等义务的人;同住人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从定义来看,承租人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法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合同,获得了对租赁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小张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小张就是该房屋的承租人。
同住人则主要是在房屋拆迁等特定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在判断是否为同住人时,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三是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比如,小李户口一直在某套待拆迁房屋内,并且实际居住多年,在本市也没有其他合适的住房,那么小李就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在权利方面,承租人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随意干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同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而同住人在房屋拆迁时,享有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同住人还可以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提出合理要求。
在义务方面,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房屋损坏,承租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住人虽然没有像承租人那样明确的合同义务,但也需要遵守房屋的居住管理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其他居住人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