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离婚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离婚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等原因而解除。二者在性质、形成原因、请求权主体、效力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
从性质上看,无效婚姻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性评价,本质上就不被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而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前提是原本存在着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定的,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离婚的原因通常是夫妻感情破裂,比如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家庭暴力等,这些原因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合法性,只是导致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请求权主体有差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而离婚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行使。
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是从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才解除,在此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法律后果也不同。无效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的处理,而无效婚姻中子女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规定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