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一方不到场,也可能判决离婚;若证据不足,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到场情况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着不同的影响。
原告不到场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参与诉讼过程,如果无故缺席,法院会认为其放弃了本次诉讼的权利,从而按撤诉处理。例如,原告在收到传票后,没有向法院说明任何正当理由,开庭时未出现在法庭,那么法院就会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被告不到场的情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会非常谨慎。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即使被告不到场,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例如,原告提供了被告长期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但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因为离婚判决需要谨慎对待,不能仅凭一方的陈述就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不到场,法院也可能会基于现有证据不足,而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的判决结果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