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有权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重婚不同,同居并不要求有再次结婚的形式,但同样对配偶的权益造成了侵害。比如,丁在婚姻期间与戊长期在外租房共同生活,丁的配偶己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丁给予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像庚经常对辛进行殴打,导致辛身体多处受伤,精神也受到极大创伤,辛在离婚时可向庚主张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比如,壬长期对家中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顾,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其配偶癸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严重过错行为。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严重经济和精神负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