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三个孩子都归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通常可按女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给付,若女方无固定收入,则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这包括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如食品、衣物、住房等方面的费用;教育费用,像学费、书本费、课外辅导费等;医疗费用,涵盖日常看病买药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等。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实际需求,才能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生活。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也是重要因素。如果女方有固定收入,一般按照其月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抚养费。对于三个孩子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收入总和。例如,女方月收入为10000元,那么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在5000元以上。
若女方无固定收入,则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同样按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比如女方从事个体经营,收入不稳定,就可以参考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通常采用定期给付,比如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这样有利于女方合理安排资金,也便于男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合理使用抚养费。如果女方有条件,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可以避免后续因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但需要女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
如果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女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