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量刑标准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中明确指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对醉驾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核心法律依据,将醉驾行为纳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为司法机关打击醉驾犯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细化了醉驾的相关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从重处罚情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在意见中明确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该意见还列举了一些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这些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的量刑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各地可能还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制定一些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地法院对醉驾案件的量刑尺度,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