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施工图纸;来往信件、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工程照片、录像资料;工程备忘录和现场记录;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付款凭证;各种采购票据等。
在工程建设中,索赔证据至关重要,它是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合同文件类:招标文件、工程合同文本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索赔的基本依据。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另一方就可依据合同进行索赔。来往函件类: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会议纪要等。信件中可能包含双方对工程事项的协商、承诺等内容;会议纪要则记录了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会议的讨论结果和决议,如涉及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等问题的会议纪要,都可作为索赔证据。施工进度类: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制定的工程推进安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则反映了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如果因业主或其他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施工方就可以此为证据提出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影像资料类:工程照片、录像资料等。它们能够直观地记录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如工程质量问题、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在索赔时,这些影像资料可以作为有力的视觉证据。现场记录类:工程备忘录和现场记录,包括施工日志、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等。这些记录详细记载了每天的施工情况,如天气状况、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投入、工程进度等,对于分析工程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具有重要作用。财务资料类: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付款凭证等。这些资料可以证明工程的成本支出和资金流动情况,当涉及费用索赔时,它们是计算索赔金额的重要依据。采购票据类:各种采购票据,如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发票等。这些票据可以证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在因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进行索赔时,采购票据是必不可少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