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通常是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或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准确判定主犯和从犯对于量刑至关重要。主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这类人发起、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制定犯罪计划、指挥犯罪行动,对整个犯罪活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某人召集了一群人专门从事毒品运输,他负责安排运输路线、联系买家和卖家等关键事宜,那么这个人就是典型的主犯。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但在犯罪过程中直接实施了重要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关键作用。比如,直接参与大量毒品的运输,并且在运输过程中积极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确保毒品顺利运输的人员。
从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人参与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但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比如,在运输毒品的环节中,只是负责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像帮忙搬运少量毒品到指定地点,但并不参与核心的运输路线规划和与上下家的联络等重要事宜。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通常不直接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而是为犯罪提供一些帮助。例如,为运输毒品的人提供交通工具、藏匿毒品的场所,或者为其通风报信等。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主犯和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参与程度、实际实施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因素来简单判断,而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整个犯罪过程,以确保准确地认定主犯和从犯,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