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情况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交易中,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卖方需承担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买方需承担契税等,但最终承担者并不固定。
在二手房交易中,各项税费都有其法定的承担主体。从法律层面看,契税是由买方承担的。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以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获得房屋权属,需缴纳契税,契税的税率根据房屋面积、购房套数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在1% - 3%之间。
个人所得税通常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转让的住房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该条件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一般按房屋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增值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地区的非普通住房除外),增值税的法定缴纳主体也是卖方。
然而在实际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税费的承担往往并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由于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很多时候卖方会要求“净得价”,也就是将自己应承担的税费转嫁给买方,由买方承担所有的交易税费。这种情况下,房价可能相对较低,买方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用较低的房价换取了承担税费的结果。当然,也有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税费的情况,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博弈。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最终承担者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