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一户多宅问题,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投诉,也可通过市长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进行反馈。
在我国,对于一户多宅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当发现一户多宅情况时,有多个途径可以进行投诉。
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规划、管理和利用等工作。一户多宅涉及到土地资源的使用和分配,违反了相关的土地管理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他们可以对土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存在违规占地、非法使用土地等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例如,如果一户多宅中的某一处宅子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造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多宅问题与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密切相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判断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如果存在违规获取宅基地的情况,他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等。
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事务有直接的管理职责。乡镇政府了解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对于一户多宅问题能够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乡镇政府也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例如,在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时,乡镇政府可以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执法,提高处理效率。
其他投诉渠道:除了上述专门的部门,还可以通过市长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这些渠道能够将问题反馈到相关的责任部门,促使其及时处理。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信件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要确保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