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还款后,一般来说,在人民法院屏蔽失信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可以恢复正常状态。但如果是征信报告上的不良记录,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5年后才会自动消除。
要明确失信人员通常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记录,一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这两者的恢复时间和机制有所不同。
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也就是说,当失信人员还清欠款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相关失信信息会被屏蔽,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状态就会恢复正常。
而对于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里的不良行为终止之日通常指的是失信人员还清欠款等违约行为结束的时间。在这5年期间,该不良记录会对其信用评级、贷款申请、信用卡办理等金融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只有等5年期限届满,不良记录才会从征信报告中自动消除,信用记录才会在征信层面恢复到无该不良记录的状态。所以,失信人员还款后,不同方面的信用状态恢复时间是不一样的,需要分别按照对应的规定和机制来确定。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