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符合规定标准的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条件的重点工程拆迁居民、符合条件的军队人员等也可申请。
一、一般申请条件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例如,过去规定的标准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年收入方面,3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方面,3人及以下家庭须在36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须在45万元及以下。二、特殊情况1. 重点工程拆迁居民:对在本市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被拆迁房屋为已购公有住房或者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 军队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退役士兵,其家庭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 其他:一些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可以按照相关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北京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和审核程序,以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提供给有住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