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里,拘留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是3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也就是正常情况加上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为7日。
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一般情形下,从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决定,总共最长是14天(7日+7日)。
不过,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再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7日,这种情况下,从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决定,最长可达37天。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拘留期限届满,要么是被依法逮捕,要么是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要么就是释放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期限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