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0天移交检察院后,一般在7天内会有消息。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当拘留30天移交检察院,通常是进入了审查批捕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7天的时间计算是非常关键的。从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的相关材料开始起算。在这期间,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方面,会仔细审查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等。另一方面,也会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
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例如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等,就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时间有所延长,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