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居一般从夫妻双方开始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时开始计算。
在法律层面,分居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涉及诉讼离婚时。确定分居开始时间至关重要。通常来说,分居开始的时间是以夫妻双方实际分开居住,并且停止了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经济上的相互扶持、日常生活的相互照顾等夫妻义务时起算。
在实际生活中,判断分居开始时间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比如,如果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租房合同上的签订日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从签订租房合同并实际搬入该住所开始,就可以初步认定分居的起始时间。物业的居住证明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物业可以证明某一方何时开始不在原居住地址居住。
如果夫妻双方是在同一屋檐下分居,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因为虽然住在同一套房子里,但如果双方分房居住,且各自独立生活,互不干涉,也可以认定为分居。此时,能证明双方分房居住以及生活上相互独立的证据就很关键,例如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分居的起始时间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者有证人证言,邻居、朋友等可以证明双方在某一特定时间后开始各自独立生活。
分居的原因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上认可的分居通常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开居住。所以,在确定分居开始时间时,还需要结合分居的原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在满足一定时间条件(如连续分居满两年)后,才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