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离婚时,房产分割需先确定房产性质,再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会考虑精神病人一方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照顾;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归该方所有。
在处理夫妻一方有精神病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房产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
一、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由于一方患有精神病,属于生活有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在分割房产时会适当照顾该方。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将房产判给精神病一方,由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会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来确定。若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会准许,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二、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若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归该方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不过,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对该房产有一定的贡献,如参与了房屋的装修、还贷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精神病一方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其监护人)认为在房产分割中没有保障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同时,在分割房产时,还需要考虑到精神病一方的居住问题,确保其有稳定的住所。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离婚房产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