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债务延长时,抵押期限并不会自动延长。抵押期限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才消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关于抵押期限,其确定规则较为明确。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期限,那么在主债务延长的情况下,抵押期限是否延长以及延长多久,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抵押期限进行调整。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为一年。后来甲和乙协商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半年,此时若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将抵押期限也相应延长半年。
当抵押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才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一直有效。在主债务延长的情况下,只要主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抵押权就不会因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延长而自动失效。比如,企业A向银行B贷款,企业C用其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期限。之后企业A和银行B协商延长贷款期限,那么银行B对企业C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依然有效,直至企业A还清贷款,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随之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抵押权原则上随主债权存在而存在,但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即使主债务延长,债权人也需关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及时行使抵押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