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前债务死后一般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用遗产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一方要承担清偿责任。
在法律层面,对于生前债务死后的偿还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死者的遗产,那么就需要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死者的债务进行偿还。例如,死者留下价值50万元的遗产,而生前有30万元的债务,那么继承人在继承这50万元遗产时,需要先拿出30万元偿还债务。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此时,若死者有遗产,将用其遗产来偿还债务。比如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其名下的房产、存款等遗产会被用于偿还债务,偿还完债务后若还有剩余财产,可能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剩余的贷款偿还责任。
生前债务死后的偿还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偿还主体和偿还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