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区别在于启动条件、审理机构、审理程序、审级制度、收费标准等方面;联系在于二者都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且在特定情况下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合同仲裁和诉讼存在多方面的区别。首先在启动条件上,仲裁需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表明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而诉讼则无需双方事先约定,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就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机构方面,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专业性,仲裁员可由当事人选定;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法官由国家任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审理程序上,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审理过程一般不公开;诉讼程序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明确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且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一般公开审理。
审级制度上,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则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收费标准也不同,仲裁费用相对较高,收费标准由仲裁机构自行制定;诉讼费用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相对较为规范。
合同仲裁和诉讼也存在一定联系。它们都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途径,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