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会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当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不予立案,并且会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着进入侦查阶段。立案后,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机关会依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一系列侦查活动,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再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环节。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性质,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执行阶段。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