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通常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特定情形,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公司解散时会进行清算,用公司的资产来偿还债务。清算组会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承诺出资 100 万,但实际只出资 50 万,那么在公司债务无法完全清偿时,该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 50 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此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公司或债权人受损,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