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他人的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多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及相应处罚。其中第二项明确指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开场合,或者通过能够使众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使他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这里的侮辱行为方式多样,可能包括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如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例如,在商场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甲对乙进行辱骂,使用了极其难听的词汇,让周围很多人都听到了,这种行为就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如果乙报警,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来进行处理。
而对于“情节较重”的认定,一般会综合考虑侮辱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比如侮辱行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侮辱的手段特别恶劣、影响范围特别广泛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重,从而适用较重的处罚。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确保每个人都能在一个相对文明、和谐的环境中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