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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和担保的区别

2025-10-27 22: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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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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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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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和担保存在多方面区别,债务承担是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可能脱离债务关系;担保则是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不直接成为主债务人。二者在责任性质、主体地位、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从责任性质来看,债务承担是一种债务的转移。当第三人进行债务承担后,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对债务负有直接的清偿责任。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承担了该债务,那么丙就如同原本就是债务人一样,需要向乙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提供担保,只有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才可以要求丙承担责任。

主体地位方面,在债务承担中,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务人若完全脱离债务关系,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主债务人仍然是债务的第一责任人,担保人只是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

法律后果不同。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与新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而担保中,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担保人在替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将这笔钱还给自己。

成立条件也存在差异。债务承担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担保的设立一般只需要债权人和担保人达成合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例如,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等。

债务承担和担保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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