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子女监护权到孩子年满18周岁结束。但如果孩子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也可提前结束。若孩子成年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可能不会因年龄增长而结束。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根据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通常子女监护权会在孩子年满18周岁时结束,因为此时孩子具备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能够自主地对自己的行为和事务负责,不再需要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
不过,法律也有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孩子在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已经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其监护权可以提前结束。
现实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有些孩子虽然达到了法定成年年龄,但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导致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并不会因为孩子年满18周岁而自然结束。为了保护这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社会活动,仍然需要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监护人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