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公司一般步骤为进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告、提交注销申请、完成注销登记。
要明确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一步,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企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 20 日。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对公告信息进行查看、修改等操作。
第二步,公告期间。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若有异议提出,企业将不能进行简易注销。
第三步,提交注销申请。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
第四步,完成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即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至此,公司简易注销流程完成。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自终止之日起 3 个自然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而且在整个简易注销过程中,企业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