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面对伤残鉴定有争议的情况时,会依据相关证据、鉴定规则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判决。可能会重新鉴定,结合其他证据审查,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得出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当伤残鉴定存在争议时,法院有着一套严谨的处理流程和判决依据。法院会审查引发争议的原因。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真实性等方面提出质疑,法院会要求相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这些质疑。
若质疑有合理依据,法院通常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重新鉴定会委托更具权威性、中立性的鉴定机构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比如,原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违反了回避原则,或者所采用的鉴定标准已经过时,法院就会倾向于重新鉴定。
在等待重新鉴定结果的同时,法院也会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这些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医院的诊断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辅助法院对伤者的实际伤残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例如,证人证言能够描述伤者受伤后的实际行动能力和生活状况,与鉴定结果相互印证或补充。
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与原鉴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法院会综合考虑两次鉴定的过程和依据,判断哪一个结果更符合事实。同时,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标准和责任承担。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会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在处理伤残鉴定有争议的案件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严谨的审查和判断,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