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依据不同情况有多个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等;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一、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目前,在我国涉及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最为常用的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比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导致的伤残评定。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例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的为一级伤残;一眼盲目3级的为八级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则专门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它同样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像极重度智能损伤属于一级伤残;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一般为十级伤残。
二、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流程
1. **委托**:一般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可能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面临重新鉴定的情况。委托时需向鉴定机构提交委托书、身份证明、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
2. **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受理条件,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时限等内容。
3.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查阅病历资料等,必要时还会进行辅助检查,如影像学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4. **补充鉴定**: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材料或情况,可能需要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一般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或补充。
5. **重新鉴定**:当当事人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合理的理由时,可能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会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6. **出具鉴定文书**: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会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应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信息、委托事项、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内容。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机构盖章和鉴定人员签名后生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