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主要在申请时间、提起主体、担保要求、裁定时间等方面存在区别。
申请时间不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向法院提出的。
提起主体不同:诉讼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情况比较少,通常是由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担保要求不同:诉讼保全中,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而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对案件情况了解较少,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裁定时间不同:对于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后续程序不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案件会继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