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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看守所是不是不能抓人了

2025-10-25 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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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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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时看守所通常不会收押,但公安机关仍可能对嫌疑人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进行调查,且在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等符合拘留或逮捕条件时,即便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并送往看守所羁押。

首先要明确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进行拘留或逮捕时需要有一定的证据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和逮捕的条件。对于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控他犯罪的等。这里并不要求证据达到非常充足的程度,但要有一定的迹象表明犯罪行为可能与嫌疑人有关。

而逮捕的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也就是说,即便证据没有达到完全确凿、足以定罪的程度,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依然可以实施逮捕并将嫌疑人关押至看守所。

当证据严重不足,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时,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将人送往看守所。因为随意羁押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也不符合法治原则。不过,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一步收集证据,如对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已经将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但后续发现证据不足,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证据不足并不绝对意味着看守所不能收押嫌疑人,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拘留、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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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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