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态度,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所以必须确保每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都经过严谨的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进行核准,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具备更专业、更权威的审判资源和能力。其法官队伍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从法律适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等多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尊严的层面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程序可以保证死刑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它能够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避免不同地区在死刑适用上出现差异,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系列的程序设置,层层把关,就是为了确保每一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