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离开本市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一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掌握其行踪和动态。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本市,比如因为治病、近亲属病重等情况,应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经执行机关批准后方可离开。执行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可能会批准申请。
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本市,司法机关会认为其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存在逃避法律追究、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风险。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等。这不仅会使被取保候审人失去相对自由的状态,还可能会对其后续的量刑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被取保候审人一定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本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