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并不意味着判决立即生效。当庭宣判只是宣告判决结果,但判决的生效需符合一定条件和经过相应的法定期间。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判决的生效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一审刑事案件,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都存在上诉、抗诉的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那么一审判决才会生效。而对于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只是告知当事人判决结果,判决是否生效要根据是否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有人上诉、抗诉以及案件是否为终审判决等情况来确定,并非当庭宣判就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