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暴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也可能会得到适当照顾。
在我国,离婚诉讼的判决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一方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据可以包括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居(村)委会或妇联等组织的调解记录等。如果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存在,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会判决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暴方必然少分财产,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财产份额。
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家暴行为造成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痛苦给予的赔偿。
同时,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责令被申请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法律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和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