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倒电动车责任各一半时,理赔需先确定双方损失,然后根据保险情况按照相应流程进行。一般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仍有不足则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
在汽车撞倒电动车且责任各一半的情况下,具体理赔步骤如下。确定损失,双方要及时报警和联系保险公司,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各半。同时,保险公司会安排人员对车辆和人员的损失进行勘查和定损,确定汽车和电动车的维修费用,以及电动车骑行人员的医疗费用等。
交强险赔偿,根据规定,交强险在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电动车一方有人员受伤,其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先由汽车方的交强险在相应限额内赔偿;电动车的财产损失,也先由汽车方交强险在2000元限额内赔付。同理,如果汽车有损失,电动车一方若投保了交强险,也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汽车方进行赔偿。不过很多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这种情况下,电动车一方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险赔偿,如果一方或双方投保了商业险,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各50%)进行赔偿。比如汽车维修费用超出了电动车方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超出部分汽车方的商业险会承担50%,另外50%由电动车方承担;电动车维修费用和人员医疗费用超出汽车方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汽车方的商业险承担50%,剩余50%由电动车方自行承担。
自行承担部分,经过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各50%)分担赔偿费用。在整个理赔过程中,双方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理赔材料,以确保理赔顺利进行。如果对理赔结果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