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当担保人,贷款人跑了,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法定情形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当出现这些情况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贷款人跑了,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无论哪种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替贷款人偿还债务后,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诉讼等,向贷款人追讨自己代为偿还的款项。但需要注意的是,追偿过程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风险,例如贷款人可能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因此,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风险,谨慎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