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二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一方以伤害对方父母的生命安全为威胁,强迫对方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的范围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列举,但通常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比如一方在婚前患有艾滋病却未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婚后知晓这一情况,那么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可撤销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合法权益,当出现上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恢复到未结婚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