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是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当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时,根据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也就是还在公安机关的办理流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当补充侦查后证据依旧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符合撤销案件的条件。撤销案件意味着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并且及时返还其被扣押的财物等。
当案件已经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会对补充侦查的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仍然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情况下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而且,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之前遭受了错误的羁押等情况,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