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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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不准时发车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2025-10-22 14: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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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不准时发车通常构成违约行为。

合同关系角度来看,乘客购买客车车票,就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中,按照车票上载明的时间、班次准时发车是客运公司的主要义务之一。车票是合同的有效凭证,上面明确规定了客车的出发时间等重要信息,乘客基于对该时间的信赖,安排自己的行程并支付了相应的票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客车不准时发车,客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运输义务,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但如果存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比如自然灾害(暴雨、暴雪、地震等)、交通管制、前方道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客车无法准时发车,这种情况下客运公司可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些因素不可归责于客运公司。不过即便如此,客运公司也有义务及时告知乘客相关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当客车不准时发车构成违约时,乘客有权要求客运公司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如安排改乘其他合适的班次、给予一定的补偿等。如果因客车不准时发车给乘客造成了实际损失,例如耽误了重要的商务活动、错过后续的交通衔接等,乘客还可以要求客运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客车不准时发车是否构成违约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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