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预售应符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
一、土地相关条件
开发商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开发商合法使用土地的重要凭证,这表明开发商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义务,获得了该地块的合法开发权利。只有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开发商后续的开发建设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就进行预售,那么购房者的权益将面临极大的风险,可能会出现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
二、建设许可条件
开发商需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它规定了建筑物的位置、性质、规模等内容,确保开发建设活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施工许可证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工程开工的批准文件,意味着该项目已经具备了施工的条件,包括施工场地、施工队伍、施工资金等方面都已经落实。没有这两个证件,工程的建设可能会面临违规风险,甚至无法正常进行。
三、资金投入与进度条件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完成项目建设,避免出现烂尾楼的情况。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表明开发商对项目的投入和承诺,而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则让购房者能够对房屋的交付时间有明确的预期,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四、预售登记条件
开发商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商品房预售的核心条件,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预售登记时,会对开发商的各项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符合规定的开发商才能获得预售许可证明。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明,以确保所购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