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职业风险,通过工伤保险可以在其遭遇工伤时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后续的康复。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而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将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压力。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其工伤保险费率也有所差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用人单位需要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