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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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有何法律效力

2025-10-20 1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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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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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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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会在法律上产生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拟制效力表现为在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也产生相应法律关系;解除效力则是指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的成立在法律层面有着重要且多方面的效力体现。拟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养子女的义务,同时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在财产方面,养父母和养子女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财产继承等权利义务上是相同的。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例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了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养子女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之间形成了兄弟姐妹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之间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是为了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性和养子女在新家庭中的权益。生父母不再对养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也无需对生父母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在财产继承方面,养子女一般不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不过,虽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在现实生活中,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可能仍然存在情感上的联系。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的成立通过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重新构建了养子女的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体系,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收养关系的成立有何法律效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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