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劳动关系,若存在用工事实,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可能涉及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能需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志。即便公司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实际的用工事实,比如劳动者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等,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当公司未依法成立劳动关系时,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劳动者可以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